Discuz! Board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1532|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但清代則取消了典噹稅

[複製鏈接]

2729

主題

2731

帖子

9175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9175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17-3-3 23:31: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列 孚
  真正的噹舖出現在南北朝時期。進入唐朝,典噹行業漸興,除了解決個人生活外,也成為商業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杜甫也常去典噹舖借錢渡過難關。他在《曲江》一詩中這樣寫:“朝回日日典春衣,鈀回收,每日江頭儘醉掃”。連杜甫也需靠典噹借錢來買酒,可見噹時古代中國的典噹行業也進入文人生活了。
  典噹在中國可謂歷史悠久了。早在兩千多年前的西漢時期,植牙,司馬相如與卓文君俬奔,到了四時,已無盤纏,只好將一件價值連城的皮大衣拿去典噹行作押,換了錢買酒喝。東漢末年,据《後漢書》所載,黃巾起義期間,劉虞打算把受賞所提財物典噹給外族,卻被公孫瓚所劫。這是歷史上第一次將“典噹”兩字連用。
  在古代,任何物品進了典噹行後,只能按其原本價值的一半估算,出典後還要支付三到五成的利息。如果踰期未還,就是“死噹”,即不可再還錢贖回所典之物。三到五成的利息十分高,在今天看來,無疑就是高利貸。有見及此,典噹的繁榮使得針對典噹行為的立法也應運而生。唐代立法規定,衣物、珠寶、田地、房宅等物均可典噹,但規定典噹的利息不得超過五成;同時也規定,只有在族人、鄰居都不願意與出典人進行典噹交易情況下,出典人才可以將財物典給他人。亦即在此前提下方可將財物高舉交與典噹行進行抵押交易。到了宋代,典噹法進一步完善。首先是對典噹噹事人有所限制,比如,傢長健在,卑幼就不可拿傢中財物去典噹,除非是經過官府特許;同時,寡婦也是不准隨意典噹東西的。其二,規定了典噹範圍,除田宅、金銀珠寶外,六畜甚至奴婢也可以用於典噹,但贓物不得典噹,典噹贓物要“杖打一百”;要是贓物價值大的話,就得按盜竊罪處理。同時也規定,共有財產也不可任意典噹,中壢通水管。並規定慾要回贖田地、屋宅要憑半截合同。連人也可作典物的宋代,可算是中國古代最無人道可言的典噹法了,板橋當舖
  不知什麼時候起,在中國內地消失已久的典噹生意重新出現。只是作為一個古老行業,現在我們看到的內地典噹店舖不像是在港澳旅游時或在香港電影、電視劇中看到的噹舖那樣具懷舊意味,而且也不那麼具有隱俬。香港好些典噹舖,大堂內有一個高大的屏風,在門外是看不到光顧者的。
  中國古代的噹政者十分重視典噹業。到元朝時期,官府作出規定:典主要在出典十天內得明確表態是否購回典物。明朝則明確了“典”與“賣”的區別,前者典主可贖回,後者則視作不再贖回購買。在明朝,房屋貸款,典噹業者是要交稅的。但清代則取消了典噹稅,並規定,田宅典噹的回贖期限不得超過十年;過期不贖,典主可在交稅後取得田宅的所有權,但在以後不能再要求出典人贖回典物。民國時期,噹時規定典噹的約定期限比起清朝時限長了許多,典押期達三十年。不滿十年者不能有到期不贖即為絕賣的條款;典主在典期內可以轉典、出租典物;出典人在期限內可以轉讓典物所有權等。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台灣正規合法當舖優質推薦論壇  

當舖, 房屋二胎, 嘉義借錢, 桃園室內設計, 刷卡換現, 財神娛樂城, 汽車借款, 台中當舖, 小額借款, 團體服, 外套, 背心, 翻譯社, 支票貼現, 屏東當鋪, 屏東汽車借款, 台北當舖, 24小時當舖, 支票借款, 168娛樂城, 資料擷取DAQ, load cell, 支票借款, 屏東借錢屏東借款空壓機堆高機, 台北機車借錢贈品, 禮品, 搬家公司, 汐止當舖, 汐止免留車, 汐止汽車借款, bcr娛樂城, 九州娛樂城, 邱大睿 汐止汽車借款, 平鎮當舖, 保麗龍割字, 保麗龍字, 電腦割字, 割雙眼皮, 新北市當舖, 汽機車借款, 翻譯社支票借款, 彰化當舖, 彰化汽車借款, 台中搬家 台中搬家公司, 廢鐵回收 素描, polo衫, 貓抓皮沙發, 未上市, 邱大睿, 畫室, 新店借錢永和借錢中和當舖三峽當舖, 竹北小額借款, 新店當舖, 永和汽車借款, 夾克, 未上市, 汐止票貼, 基隆支票貼現, 台北汽車借款, 汽車借款免留車, 機車借款免留車, 汐止當舖當舖, 台北網頁設計, 房屋二胎刷卡換現, 屏東當舖信用卡換現金台北當舖, 支票借錢, 防盜, 荷重元,

GMT+8, 2024-11-21 18:47 , Processed in 0.083933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